鋁錠浙
| 商品名稱 | 鋁錠浙 |
| 交易單位(凈重) | 1噸 |
| 報價單位 | 元/噸 |
| 最小變動價位 | 1元/噸 |
| 交易及結算手續(xù)費 | 1元/噸 |
| 交收手續(xù)費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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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間 |
每交易日9:0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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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擔保金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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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質量及牌號 |
符合國標《GB/T 1196-2017》,鋁含量不低于Al99.70牌號質量規(guī)定的鋁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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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短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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磅差 |
±1‰ |
| 開票保證金 | 12% |
| 交收地點 | 浙江省 |
(一) 商品交收期限
1、 參與商掛牌時可約定付款截止日期、發(fā)貨截止日期、開票截止日期,付款截止日期需早于發(fā)貨截止日期,發(fā)貨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掛牌之日后的15個自然日,開票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掛牌之日后的60個自然日。
2、 交易達成后,雙方如協商一致,可進行分批發(fā)貨、分批支付貨款、但買方最遲需在掛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前繳齊全額貨款(含最大溢裝部分貨款),賣方最遲需在掛牌約定的發(fā)貨截止日期前,在約定地點向買方完成所有商品交付,否則構成交收違約,違約方承擔交收違約責任。
3、 買方補款: 買方須在掛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期16:45前補齊全額貨款(含最大溢裝部分貨款)。
4、 賣方交貨: 賣方須在掛牌約定的發(fā)貨截止日期22:00前在掛牌約定地點向買方完成交付全部已成交商品,并在交易系統中提交實際發(fā)貨數量。
5、 買方收貨: 買方須在賣方提交全部實際發(fā)貨數量之日后當個交易日22:00前確認收貨或提出收貨異議,逾期未確認收貨且未提出收貨異議的,視為買方確認收貨無誤,系統將自動確認收貨,買方確認收貨后交易中心于當日向賣方劃付全部貨款。
6、 賣方開票: 賣方須在收到上述貨款之日后第25個交易日或在約定的開票截止日期16:45前開具并寄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通過交易系統確認開票。
7、 買方驗票: 如選擇了“買方手動確認”的發(fā)票確認方式,買方須在賣方開票后5個交易日16:45前確認驗票; 如選擇了“到期系統自動確認”的發(fā)票確認方式,即同意交易中心系統在其未在賣方開票后5個交易日的16:45前手動確認發(fā)票且未按業(yè)務規(guī)則向交易中心提出異議時,由交易中心系統自動確認其收訖發(fā)票。
8、 違約金
交收違約金:合同金額的10%
開票違約金:合同金額的12%
(二) 商品交付方式
賣方須于成交之日在約定地點按約定方式向買方交付約定商品。
(三) 商品交收標準
1、 同一合同項下的電解銅如由不同生產日期的商品組成,則商品生產日期以最早那批次的商品為準。
2、 賣方交付國產商品時,須向買方提供對應的原廠質量證明書。賣方交付進口商品時,應當提供質量證明書、產地證明書、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經指定交收倉庫審定合格為有效。
3、 賣方須承擔商品交付之前(含當日)的運雜費和倉儲保管費用(如有),以及商品交付過程中因包裝破損等可能產生的更換包裝費用。
(四) 定向掛牌
買賣雙方可在定向掛牌中約定對履約擔保金進行調整,在原有履約擔保金比例的基礎上調整范圍為-10%~+10% 。
(五) 開票保證金率
買賣雙方可在掛牌中約定對開票保證金率進行調整,在原有開票擔保金比例的基礎上調整范圍為-12%~+12% 。
(六) 風險提示
本商品品種的交易允許交易雙方自行約定開票保證金率,并且允許交易雙方在定向掛牌時自行約定履約擔保金比例。由于交易對手方違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購銷合同項下的義務、責任,可能影響交易的完成,進而可能導致參與商遭受損失。如一方發(fā)生商品購銷合同項下所規(guī)定的違約行為,交易中心將有權判定該方違約并將違約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約擔保金/開票保證金(若有)直接劃扣給非違約方。違約方提供的履約擔保金/開票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所有違約金的,非違約方有權在線下繼續(xù)向違約方進行追索,由此引發(fā)的任何爭議和索賠,由買賣雙方線下自行協商解決,交易中心不參與爭議調解。請各參與商充分了解和評估交易風險,慎重決定是否參與相關交易,做好風險控制和財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