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滬
| 商品名稱 | 水泥滬 |
| 交易單位(凈重) | 0.01噸 |
| 報價單位 | 元/噸 |
| 交易及結算手續(xù)費 | 1元/噸 |
| 交收手續(xù)費 | 免收 |
| 交易時間 | 每交易日9:00~16: 30 |
| 履約擔保金 | 5% |
| 開票保證金 | 12% |
| 商品質量 | 符合中國國家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2007/XG3-2018》有關散裝水泥的規(guī)定 |
| 溢短 | ±2% |
| 磅差 | ±3‰ |
| 交收地點 | 上海市 |
一 商品交收期限
1、 參與商掛牌時可約定補齊貨款截止日期、交貨截止日期、開票截止日期,補齊貨款截止日期、交貨截止日期、開票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掛牌之日后的60個自然日。
2、 交易達成后,雙方如協(xié)商一致,可進行分批發(fā)貨、分批支付貨款,但買方最遲需在掛牌約定的補齊貨款截止日前繳齊全額貨款,賣方最遲需在掛牌約定的交貨截止日期前,在約定地點向買方完成所有商品交付,否則構成交收違約,違約方承擔交收違約責任。
3、 買方補齊貨款:買方須在掛牌約定的補齊貨款截止日期16:45前補齊至合同成交金額或合同實際金額(如有)。暫定價業(yè)務功能下,買方須在掛牌約定的補齊貨款截止日期16:45前補齊至合同成交金額與合同實際金額(如有)兩者較小值。
4、 賣方交貨:賣方應在雙方商品購銷合同約定截止日22:00之前在掛牌約定地點向買方完成交付全部已成交商品,并在交易系統(tǒng)中提交實際發(fā)貨數量。
5、 買方收貨:買方須在賣方提交全部實際發(fā)貨數量之日后第5個交易日22:00前確認收貨或提出收貨異議,逾期未確認收貨且未提出收貨異議的,視為買方確認收貨無誤,系統(tǒng)將自動確認收貨,買方確認收貨后交易中心于當日向賣方劃付全額貨款。
6、 最終結算截止日:買賣雙方需在掛牌時約定“最終結算截止日”。該日期不得早于買方補齊貨款截止日和賣方發(fā)貨截止日。買賣雙方應在該截止日23:59前完成合同最終多退少補的結算義務。暫定價交易交收業(yè)務功能下,買賣雙方還需在該約定的截止日閉市前完成確定價的錄入與確認。
7、 賣方開票:賣方應在雙方交貨交款后第25個交易日16:45前開具并寄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通過交易系統(tǒng)確認開票。暫定價交易交收業(yè)務功能下,賣方須在“最終結算實際完成日”(指最終補款/退款實際完成日)后第25個交易日16:45前開具并寄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通過交易系統(tǒng)確認開票。
8、 買方驗票:如選擇了“買方手動確認”的發(fā)票確認方式,買方須在賣方開票后5個交易日16:45前確認驗票; 如選擇了“到期系統(tǒng)自動確認”的發(fā)票確認方式,即同意交易中心系統(tǒng)在其未在賣方開票后5個交易日的16:45前手動確認發(fā)票且未按業(yè)務規(guī)則向交易中心提出異議時,由交易中心系統(tǒng)自動確認其收訖發(fā)票。
9、 違約金
交收違約金:合同金額的5% 。
開票違約金:貨款金額的12% 。
二 商品交付方式
1、 賣方須于成交之日在約定地點按約定方式向買方交付約定商品。
2、 賣方須承擔商品交付之前(含當日)的運雜費和倉儲保管費用(如有),以及商品交付過程中因包裝破損等可能產生的更換包裝費用。
三 交收商品標準
1、 同一合同項下的商品,由同一水泥代號、同一強度等級的商品組成。
2、 貨物交易、交收、結算均以商品凈重進行。
3、 賣方交付的商品出廠日檢測需符合交易中心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并向買方提供對應的水泥質量檢測報告。
四 定向掛牌
買賣雙方可在定向掛牌中約定對履約擔保金比例進行調整,在原有履約擔保金比例的基礎上調整范圍為-5%~+5% 。
五 開票保證金比例
買賣雙方可在掛牌中約定對開票保證金比例進行調整,在原有開票保證金比例的基礎上調整范圍為-12%~+12% 。
六 風險提示
1、 交易中心系統(tǒng)中記錄的買賣雙方就其簽署的商品購銷合同的履行達成的交易信息(包括掛牌信息、額外條款或備注)構成商品購銷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商品購銷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該等交易信息不得與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商品購銷合同的約定相沖突。如發(fā)生沖突,以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以及商品購銷合同的約定為準,交易中心業(yè)務規(guī)則指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關規(guī)則、細則、管理辦法、規(guī)定、指引、公告等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其不時的修訂、補充與變更。
2、 本商品品種的交易允許交易雙方自行約定開票保證金比例,并且允許交易雙方在定向掛牌時自行約定履約擔保金比例。由于交易對手方違反或怠于履行其在商品購銷合同項下的義務、責任,可能影響交易的完成,進而可能導致參與商遭受損失。如一方發(fā)生商品購銷合同項下所規(guī)定的違約行為,交易中心將有權判定該方違約并將違約方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履約擔保金/開票保證金(若有)直接劃扣給非違約方。違約方提供的履約擔保金/開票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所有違約金的,非違約方有權在線下繼續(xù)向違約方進行追索,由此引發(fā)的任何爭議和索賠,由買賣雙方線下自行協(xié)商解決,交易中心不參與爭議調解。請各參與商充分了解和評估交易風險,慎重決定是否參與相關交易,做好風險控制和財務安排。